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7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万某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向我局投诉的关于重庆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案的调查处理情况。2015年5月13日,我局作出回复,告知其我局已立案,案件正在依法调查中尚未结案,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我局将会书面回复。5月25日,万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局撤销该回复。通过积极充分地应诉准备,我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评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要求我局公开的信息是我局正在立案调查期间的案件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所以我局做出了不予公开的回复。我局的答辩意见在诉讼期间得到原告及法院的认同,原告最终主动撤诉。
 
  三、相关问题探讨
 
  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此类案件已成为目前行政诉讼的主要案源且呈上升趋势。在我局作为被告的17件行政诉讼复议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有3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及回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案例,汇总以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目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可适用的法规、涉及市场监管的规章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开方式和程序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1、答复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除申请上述信息外,申请其他政府信息,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公开方式。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要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政府信息范围认定上需注意的问题
 
  1、应当公开的信息
 
  应当公开的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政府依职权对外获取的信息及虽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延伸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1)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2)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3)内部管理信息。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4)档案信息。如何区分档案信息和政府信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对档案信息公开的处理,可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四)不公开信息的处理方式需注意的问题
 
  1、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处理方式。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应注意: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二是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证据及依据留存并告知申请人;四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并说明理由。
 
  2、不存在的信息的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申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也不能苛刻其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尽到检索义务。
 
  3、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处理方式。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要确保通过该方式和途径,能够使申请人全面获取其申请的信息内容而无漏项。
 
  作者:周 静 屠珊珊;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