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破解发展障碍的迫切需求

 
  经历了三十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之后,我国社会相较于改革开放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移动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资讯产业蓬勃发展,我国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政府与公众、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互动状态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前所未有,一个地方出现的事件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一个地方政府的失职可能造成全社会对政府的广泛质疑。同时,伴随着全民受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公众的眼界视野、整体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不断觉醒,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能力不断上升。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降低。政府在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命令式的管理逐渐失去其优势。这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使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这就对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提出巨大挑战。
 
  相较于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趋于滞后。在政府管理的理念上,许多地方政府仍习惯于过去高高在上的地位;一些政府官员与社会公民之间有一种“家长式”的心态;不少政策、措施以及对涉及公民具体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解决,凭借政府官员主观臆断,单向强制性作出安排,公民只能被动接受。在管理制度上,则体现为一些管理制度完全不适应于社会发展,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造成社会管理中该管的事项措施不足、力度不够,不该管的事项管得过多、设置障碍过多。同时,由于服务理念的匮乏,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官僚气息严重,一些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开展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手段简单粗暴,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政府管理模式改革解决管理理念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行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好公共利益。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当下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此作出了全面的谋划部署。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提出,可以说非常准确地切中当前社会发展的要害问题。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是因为服务理念与举措的匮乏。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践行公共精神的良好社会治理模式,是打破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桎梏的有力武器。
 
  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底色
 
  第一,服务型政府应以公共精神为特质。服务型政府的特点,决定了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应当贯彻落实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既是政府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也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所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共精神是一种基于对公共空间、公共利益的责任与义务的高度认识,而产生的对于改进公共环境、改善公共生活的强烈意愿与品行的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在开展社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对公权力定义,提出决策、措施等行政行为所秉持的理念,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展方式以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都以公共精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不呈现出公共精神的特质。
 
  政府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精神底色,具有这种精神底色的政府,应当崇尚以宪法原则为基本价值,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于公众根本利益,服务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服务于公民基本权利;具有这种精神底色的政府公职人员,其公共精神除了具有普通公民自律、爱国、关注公共利益、热心公共事务等特征之外,还蕴含民主理念、公正理念、契约精神、公共服务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生活之善,恪守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开展公共服务等内容。
 
  第二,培育公共精神是奠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虽然已经逐渐退出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对公民私人生活领域干预的弱化尤为明显,但是在经济管理层面上,政府依然强势,市场之手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之手。而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等方式,介入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使政府在诸多方面延续着过去强势政府的特征。服务意识培养和服务职能建设进程的滞后,造成了政府及其官员对政府职能认识的错位。虽然封建专制时代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已经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强大的传统行政文化的惯性,使“官本位”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某些政府官员的行政观念中。
 
  “官本位”思想意识和政府主导的认识,与公民处于主体地位的服务型治理模式是不可兼容的,可以说,“官本位”落后的传统行政文化土壤及与之伴随的思想观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强大阻力。破除“官本位”思想的最好方式,就是培育政府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特点,决定了在富有公共精神的政府中“官本位”思想没有立足之地。培育公共精神,提升政府公职人员公共观念、责任意识、服务精神,找准自我定位,树立良好官德,才能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扫清认识和理念上的障碍。
 
  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
 
  服务型政府开展社会管理,主要依据民众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只考虑其开展管理的便利。政府要体现民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首先必须知道公民想要什么,必须发现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由此,民众的声音及其对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就成为服务型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才能使那些符合公民意愿和利益的事项得到呈现,政府决策才能贴合民意及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服务型政府必须以公共精神为原则,以协商、讨论、征求意见、公开公示等方式,强化政府与公民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公共精神的缺失必然造成政府行政行为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会使公共事务管理有利于管理者自身利益,使自我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最小化,而不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推进实施政务管理,从而使其行使的国家公权力成为实现某些人及某些团体利益的私器,甚至出现以手中权力换取利益的情况,造成公权力的私人化、部门化乃至商品化。政府唯有在划定其职责,制定其任务,明确其目标时,秉持公共精神理念,以公共精神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才能使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跳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狭隘小圈子谋事、策划,服务于广大公民利益,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在富有公共精神的社会里,政府才能更准确、全面地获取民众的意愿,了解民众的需求,政府的社会管理才能更加贴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注重全社会整体利益,更加公平、合理地规范和调整各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调节和化解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勉工作,都能有力促进公民形成正确价值观、道德观以及行为方式,从而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共精神,使政府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
 
  培育和强化政府公共精神的路径思考
 
  第一,积极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对政府公共精神培育有重要促进作用。公民对公共事务积极关注和参与,可以对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形成制约和监督,从而防范损害公民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使政府在合乎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政府在开展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公民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愿、需求和主张,可以帮助政府准确找到并开展那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事务,使公职人员从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产生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使公共精神得到提升和强化。同时,政府公职人员在与公民广泛深入的沟通和对话中,能够超越狭隘见解、认识,超越自我利益,能够理解公共事务所涉及的公民的意愿和看法,使之从公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谋划政策,实施行政行为,从而提升践行公共精神的意愿和能力。公民政治参与范围越宽、程度越深,公民的利益诉求也就越能得到充分回应,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就越能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共精神就越能得到彰显和提升。
 
  第二,加强法律对公共精神塑造的保障力。在公共精神塑造过程中,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的保障至关重要。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可以使政府行为沿着公共精神要求的方向发展,使破坏政府公共精神的行为受到强制性的惩戒。一方面,可以通过在法律中体现公共精神要求,对政府行政行为和公职人员行为进行限定,促使其在公共精神轨道内服务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公共精神的内涵之一,政府必须也只能围绕法定职责开展社会事务管理。只有行政决策及其实现过程严格依据法律,政府公共精神才能不断强化。法律不可能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规定,政府在法定范围内施政时,也要注重管理过程制度化,制度化管理是克服“人治”模式,避免公器私用,提升政府公共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政府内部公职人员管理和外部社会事务管理中,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规定,形成符合公共精神要求的制度体系,以克服公职人员思想的惰性和行为的随意性,为公共精神培育提供刚性督促机制,从而使政府公共精神得到不断提升。
 
  第三,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公共精神培育的关键。对政府所掌握的公权力的监督力度不够、成效不够,是政府公职人员缺乏公共精神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切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必须对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系统、全面和有效的监督,唯有如是,才能使政府“不得不”践行公共精神,长此以往,则公共精神必将成为政府自然而然的“气质”。最基本的监督是政府的内部监督。通过纪检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督查等方式,强化政府内部监督,对违背公共精神、危害公共利益的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防范政府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通过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将政府行为规范在公共精神原则内。公民监督是促使政府在公共精神轨道内运行的必要保证。使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公民的监督之下活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偏离公共精神的行为。个体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督往往“势单力薄”,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运行过程和政府公职人员开展监督,是一种更有力的监督方式。媒体通过曝光政府不当行为、曝光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愿望和要求,可以强有力地促进政府公共精神的培育。
 
  第四,加强公职人员的公共精神教育。政府公职人员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共精神是政府公共精神的基础。政府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培育,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以及各种监督、制衡措施等外在力量的推动和约束,也需要柔性精神力量对其内在修养的塑造。要注重加强对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为官之德、施政之德、勤政廉政之德的教育,通过高尚精神的教化,使其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形成符合公共精神的道德品质,同时提升开展公共服务的素质和能力。环境对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政府部门中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形成富有公共精神的从政氛围,可以使公职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公共精神的境界。激励机制也是培育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方式之一。通过对那些践行公共精神,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鼓舞和奖励,可以有效促进公职人员公共精神的提升,也使政府部门中其他公职人员有了参照的对象,有了行为的楷模,政府公共精神培育目标才能更明确和具体,从而提升培育成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