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日前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日前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报特邀省直有关部门及安徽大学法学专家对《办法》进行解读——
 
  对话嘉宾
 
  储育明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克锁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广亮 省政务公开办业务二处副处长
 
  刘一青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副处长
 
  国家制定了《条例》,我省为何还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程序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导致相关行政争议较多。 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比上一年上升213.4%。
 
  张克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升政府公信力为目标,以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重点,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拓展公开领域和内容,呈现出稳步发展、不断深化的态势。但随着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需求不断扩大、知情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公开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制定《办法》,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现实需要。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是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涉及公开主体、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问题。三是巩固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成功做法的需要。
 
  储育明:《条例》从国家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法律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大多是宏观设计,而且不可能完全考虑到各地差异性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规则。此外,近年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因此,需要因地制宜,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实施以来,现实形势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断提出新要求。在《条例》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颁布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可以使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更系统、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便于群众全面了解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也有利于我省政府机关明确各自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基本职责。
 
  刘一青:《条例》对于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程序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规定的情形也不够全面。随着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这一领域行政争议快速增加。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724件,同比上升213.4%。今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已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60件,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也逐年增长。从既往争议看,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程序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是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内容细化,从制度源头减少争议和纠纷,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中政府部门担负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张克锁:《办法》规定了从政府到政府办公室(厅)、再到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完整的职责体系。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各部门应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职责包括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维护、更新政府信息等。通过细化规定,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组织领导、有主管主抓、有部门落实、有具体承办的职责体系,对推动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本着“谁制作、谁公开”的立法精神,《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则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后,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应由谁来公开,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办法》明确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当行政机关之间就信息公开存在争议时,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侵害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问题。
 
  黄广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近年来呈快速增加趋势,申请公开的信息大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这类行为一般由部门拟制请示,上报政府批准,对应信息种类多、数量大。对这类信息,申请人大多选择向政府申请公开。但政府仅履行批准程序,制作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依据的附件材料是由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政府审批后不保存这些附件材料,往往影响信息公开效率。
 
  有鉴于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明确承办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有利于解决公开申请向政府过度集中的问题,保障申请人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多大?
 
  ——重点防控的廉政风险事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社会关注的重点事项等11个方面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范围。
 
  ——对不予公开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条件发生变化,由不可公开变为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张克锁: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通知,要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等方面公开。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将重点防控的廉政风险事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社会关注的重点事项等11个方面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范围。
 
  按照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办法》明确对不予公开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条件发生变化,由不可公开变为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page]
  储育明: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的内容是关键,公开的程序是保障。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方面,《条例》已经列举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又根据依法行政新要求,专门列举出我省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如政府权力清单、“三公”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等。其实,这些政府信息正是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信息,也是贯彻我国依法行政方略,实现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目标的重点环节。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等信息的公开,既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又可以对行政权力不当扩张进行刚性约束,这对于政府廉洁、高效运行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我省是农业大省,“三农”问题始终是省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办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作为重点公开内容之一,正是反映我省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另外,像“三公”经费、政府招投标、保障房建设等问题既是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也是廉政建设中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将这些问题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
 
  行政机关受理和办理公开申请有哪些明确规定?
 
  ——公开申请的形式、申请应当具备的内容、申请材料审查、答复申请期限、答复申请方式等都有详细规定。
 
  ——答复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在15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张克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期望值越来越大。 2013年,全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110件,比2012年增加83.8%。为适应形势需要,满足社会各界新需求,《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申请应当具备的内容、申请材料审查、答复申请期限、答复申请方式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规范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只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给予答复,但没有规定怎样答复。《办法》则列出了十类信息申请情况,分别明确了答复方式。如: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储育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快速增长,表明相关制度在鼓励群众参政议政方面确实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处理好两个环节。一是实体环节:如何真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另一个是程序环节: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广泛、复杂,如何及时处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也比较复杂。 《办法》规定了答复申请的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在15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充分性是保障信息公开积极效果的重要基石。根据“便民原则”,对申请人的公开信息申请,尽量立即答复,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有些政府信息涉及到很多部门,受理机关确实不能即时答复的,应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加工制作相关信息或综合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重点公开十一类政府信息
 
  (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公款出国出境、公务车辆购置和使用、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验收情况;
 
  (六)录用行政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数额和考试录用情况;
 
  (七)社会救助条件、标准、对象的确认和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发放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查处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定价依据、执行时间;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不二首选
 
  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我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正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阳光”护航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范围等均明显拓展,形成包括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微博等多层次信息公开体系。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省政府部门、机构实现全面公开。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形成政民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政务公开的良好态势。
 
  毋庸讳言,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在理应向社会公开的决策、执法等事项上,仍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业准入“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莫不与政府信息不够透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才能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近两个月来,省政府先后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涉企收费清单,彰显以公开、透明推动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将包括“三个清单”在内的关键政府信息列入重点公开范围,严格落实包括 《办法》在内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必将巩固和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成果,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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