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俄罗斯通讯与大众传媒部拟定了一份关于国家电子政务系统发展的草案,提出了俄罗斯建设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主要方向。

 
  该草案名称为《组织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管理进程》,俄罗斯通讯与大众传媒部将把该草案提交至政府相关分委会会议。对发展电子政务的财政支持,主要在《2011—2020年信息社会》国家规划框架下进行。在此规划中,俄罗斯政府已经批准了发展电子政务服务的相关文件。
 
  此次通讯与大众传媒部提出的草案中,并没有涉及管理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根本原则。通讯与大众传媒部表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确保不间断提供国家公共服务,为电子化的行政程序(递交申请、预约、支付、通知服务结果、受理投诉等)创建特殊机制,对基础设施功能和事件分析工具进行监测。
 
  此外,还要优化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营成本,为业务转交提供保障(目前,俄罗斯电信公司是该项目唯一执行公司)。草案共计提出了八个主要发展方向:
 
  第一,技术中立
 
  根据该草案内容,为降低基础设施和系统软件成本、减少技术风险和对开发公司的依赖,建议采用技术中立(易于替换)的解决方案、自由软件和国产软件。
 
  通讯与大众传媒部表示,这一原则将用于开发新软件和补充现行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实施的标准将体现信息系统的总价值、长期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司间交接的成本。在构建基础设施新系统方面,建议制定自由软件和国产软件替换时间表。
 
  目前,俄罗斯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用的专用软件和非中立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来自甲骨文、IBM、Vmware、微软和赛门铁克公司。
 
  第二,成本预测
 
  目前,特别是在通过了提高基础设施负荷量的法律文件以后,俄罗斯还无法对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成本的变化做出预测。国家对基础设施运营的合同价格体系存在非透明性。
 
  草案强调,需要合理构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的资源服务模式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价格体系。
 
  这一办法将在俄罗斯信息社会发展战略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确保成本控制和预算的稳定,并在基础设施负荷量和要求发生经常性变化时,准确预测运营成本。同时,优化运营成本还将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加强对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的监管
 
  目前,作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部门的通讯与大众传媒部的资源并不能保障对电子政务功能实施的全部监管。自动监测系统和定期的汇报,并没有对电子政务服务实施质量做出详细分析。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效率进行定期监测。运营工作的执行者(目前由俄罗斯电信公司执行)不应该影响对执行工作质量的评估。通讯与大众传媒部建议由独立的机构来执行运营工作。
 
  定期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运营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国家合同的重要依据。[page]
  第四,完善的质量监控
 
  目前,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质量方面的反馈信息来源是分散的,所有的信息并不是集中综合分析。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过程中获取来的信息并没有用作评估质量的依据。
 
  通讯与大众传媒部建议,合理地收集、分析和处理反馈信息,并将其作为完善提供服务和提高效率新要求的依据。同时,明确从交互网站、电子政务、官方论坛和其他信息来源的技术支持系统收集反馈信息的规则和程序,明确综合处理信息的算法和在分析反馈信息基础上的决议通过机制。
 
  第五,预算外资金来源
 
  草案中提到,目前在经常增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负荷量的情况下,用于运营的预算资金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通讯与大众传媒部的数据显示,一些商业机构对使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在不断提高。
 
  为减少运营的预算成本,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让成本能与开支相平衡。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向商业机构提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技术服务。通讯与大众传媒部计划对该项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逐渐消除法律对将基础设施用作其他用途的限制。这一做法将会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营缩减成本,促进商业服务的发展。
 
  第六,应用的管理和集成
 
  对于基础设施各个组成部分来说,开发并应用统一的数据逻辑模式非常重要。根据规定的数据逻辑模式,基于典型的技术服务将各个组成部分相集成,从而更加固定数据逻辑模式的运行。
 
  在开发过程中,应该要设计自我诊断的应用工具。草案中建议,在设计时考虑按照国际的RPO(Recovery Time Objective,复原时间目标)标准提高数据保护和备份的要求。
 
  此外,需要确保软件代码的可移植性,可重复组装,保存原始代码和承受载体的控制数量,备份软件的可恢复性等。
 
  遵守标准的技术服务类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包括开发、测试、应用、实施和服务监测以及撤销服务的规则。
 
  第七,事件和访问管理
 
  建立归属通讯与大众传媒部与俄罗斯电信公司之间服务质量水平协议体系。但通讯与大众传媒部认为,目前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政府机构对于事件处理的流程效率低下且透明度不高。政府机构解决阻碍获取公共服务事件的程序应在法律层面上规定。
 
  草案认为,政府机构对解决事件应履行的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登记和处理访问和事件的自动记录,缺少对与问题和事件相关性过程的描述以及用户对于解决事件和访问的满意度衡量标准等。
 
  通讯与大众传媒部建议集成运营商的事件处理系统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的类似系统,技术支持人员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后将事件分配到相应的政府机构,并在统一的系统内对事件做出反应。
 
  草案中还建议,政府机构间签订事件处理互动协议,明确事件解决的优先次序和解决时限,并使用ITIL(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即信息技术基础构架库)国际标准来加强合作。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对各层级提供服务的备份情况进行统计。
 
  第八,对于变化的管理
 
  通讯与大众传媒部认为,目前的管理并不规范。政府机构为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所带来的变化与信息互动中的其他参与者不一致。这经常会导致政府机构间大量出错,降低民众对获取电子政务的信任感。其建议从法律上确定机构间协商以及将变化引入到信息系统的流程,确保对变化的自动化修正和协商计划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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