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就明确授权在政府部门设立负责信息技术的CIO。《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授权在管理与预算处(OMB)下设立一个美国CIO办公室,由总统任命的CIO出任办公室主任。199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每个联邦机构都要设立CIO职位,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项目监督和评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该修订案还要求建立一个CIO委员会,以便定期地指导和协调执行机构中与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活动。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都相应有CIO,一般由该州第一副手担任,并由该州州长任命。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CIO在组织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对于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以便有效地推进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近年来,我国一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尤其是实行了CEO制度的企业,也在试行着自己的CIO制度,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在政府部门,CIO的职位设立和相应制度的建立尚处于理论呼吁阶段。为了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破除造成“信息孤岛”的管理体制问题,迫切要求将CIO制度或CIO理念尽快加以推行。

  那么,谁是政府CIO呢?有的认为是信息办主任,有的认为是信息中心主任,有的认为是信息产业厅/局长,还有的认为应该是办公厅/室主任。

    信息化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因此,真正的政府CIO应该是具有较高行政权力的、主管信息化的副手。信息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非常重要,推行电子政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各级人事部门培训中心、各级党校应该重视培养他们的信息化意识,并使他们知道如何把信息化和政府事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如何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等。

 

  笔者认为,从横向来看,真正的政府CIO应该是主管信息化的副总理、主管信息化的副省长或自治区副主席、主管信息化的副市长、主管信息化的副县长、主管信息化的副区长、主管信息化的副镇/乡长等。从纵向来看,真正的政府CIO应该是主管信息化的副部长、主管信息化的副厅长、主管信息化的副局长等。

  从横向来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成立了信息化办公室,例如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信息化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其他部委是平级机构,对其他部委的协调能力有限;各省/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信息产业厅厅长兼任,信息产业厅与建设厅、科技厅等其他厅级单位是平级的,对其他厅的协调能力也有限。

  各市/县信息化办公室主任职务各个地方很不一样,有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有的由信息中心主任兼任,有的由计划发展委员会(或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有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还有的由信息产业局局长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行政权力有限,对各个局、委、办的协调能力很有限;信息中心一般设在计划发展委员会(或改革与发展委员会)下面,信息中心主任与其他局局长甚至不是平级的,信息化建设协调工作很难开展;计划发展委员会(或改革与发展委员会)、信息产业局与其他局、委、办是平级机构,协调能力也很有限。

  从纵向来看,目前我国各大部委也都成立了信息化办公室,例如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科技司司长兼任。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科技司与其他司是平级机构,对其他司的协调能力有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CIO。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事务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个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例如,“大通关”涉及海关、工商、税务、质检等多个部门,只有吴仪副总理亲自抓才取得了显著成效。又如建立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涉及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各个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才能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真正降少到最低限度。此外,类似的例子还包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部门也非常多。

  由于信息化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许多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孤岛”现象非常严重。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是推进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示,具体到信息化建设领域,就是要建立“科学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可以使信息化建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加速我国信息化进程,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信息化观念正确、方法得当、体制合理,大量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就能够取得预期收益,信息产业自然而然就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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