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4日

铜陵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配套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查、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经信委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铜陵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其中市级财政投入或配套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实施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铜陵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抽查。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经信委申请项目验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以国家和省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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