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实施后,泉州市民陈行宪递交了首份信息公开申请(详见本报5月9日,6月5日、11日、12日报道)。虽然申请两次被驳回,但却一石激起千层浪。政府信息公开如何更透明,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怎样才能进一步对等?这些问题,都成了市民热议的话题。

  连日来,本报联合沃尔德调查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政府信息公开认知”为主题,随机抽样了300个市民面访调查。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291份,受访者职业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单位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学生等不同年龄群体。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5%的受访者觉得,媒体是政府传播信息最好的途径;遇到政府部门未公开应公开的信息时,70%的受访者表示会提醒相关部门公开或寻求媒体曝光;更有61.9%被访者期待政府信息公开做得更好,完善第三方仲裁制度和法律救助制度。

  针对此次调查,本报特邀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刚志点评分析。我们希望通过调查和专家点评,能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有借鉴意义,促使民众更多地参与关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六成不知《条例》实施

  调查:38.1%受访者知道条例的实施,61.9%回答不知道。

  点评:仅有38.1%的被访者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这并不奇怪。商品经济的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职业分工各不相同,对于其职业与私生活以外的事情不会太关注。

  事实上,我对知情者所占比例的估计更为“保守”:一是被访者囿于“面子”问题,某些并不知情者可能会装作了解信息公开条例;二则是被访者主要是年轻的市民,如果考虑到农村居民与其他年龄阶段的公民,知道信息公开条例的比例会更低。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真正融入社会、深入人心,需要建立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使这项制度与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阶段,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介绍,尤其是对典型案件的报道与讨论也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主动获取政府信息仅占16.5%,五成的受访者视情况而定,而29.9%的人明确表示不会。

  点评:这说明,民众对于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实际价值仍然心存疑虑。一项法律制度之引起民众的积极响应,并不在于它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理念,而在于它能否实实在在影响民众的生活,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

  申请不成首选诉讼

  调查:申请信息公开未果,36%的受访者首选行政诉讼,向媒体求助占33%,提请行政复议为9%。

  点评:在不能申请到想要获取的信息时,多数被访者会采取行政诉求和向媒体求助,而不是寻求司法救济或者其他途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传统权力体制中,行政部门的权威性比较强,而在社会生活中,媒体的影响力比较大。

  市民申请不到想要的信息,可能会与某些机关、某些官员的抵触情绪有关。但是更大的原因是配套的制度尚不完善。一项法律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要有一系列其他相应配套。譬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何与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相协调,诸多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何及时修改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效果。

  调查:42%的受访者认为,主动申请要求公开是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利,而主动关注公开信息和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建言献策,各占23%和18%。

  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两种公开方式。为了便于民众行使权利,《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提升民众监督意识

  调查:近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信息公开带来的最大好处是监督政府、打击腐败和满足知情权。

  点评:政府信息公开有很多好处,如监督政府权力、遏制腐败等等。但是我认为其最大的价值,在于提升社会民众的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中国社会要摆脱“一治一乱”的“周期律”,形成民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法律机制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保障,它对于促进社会民众的参与能力与监督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根据这份问卷调查的结果,政府可以了解到,民众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与程度等问题上有哪些需求,从而借此改进信息公开的工作。

  调查: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四成多的受访者更倾向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但也有23.4%选择政府财政的开支预算等问题,更有8.6%的受访者关心官员的财产情况。

  点评:调查结果说明,民众不仅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非常关注,也希望借此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具体行政行为

  纳入司法审查

  调查:信息公开程度设置了4个答案,分别是尽量细化、范围广、全部公开、完善第三方仲裁制度和法律救助制度,调查结果显示其所占比例依次递增,分别为19%、19%、27.6%、34.3%。

  点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可以方便市民寻求权利救济。

  调查:《条例》的传播途径上,45%的受访者选择了媒体传播,40.5%的人选择部门信息栏公开和政府部门网络公开。

  点评:媒体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而且在表达公共舆论、报道典型案件、推进制度完善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转化主动提供观念

  调查: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障碍,市民选择相对均衡,其中主动提供观念转化比例最高,为26.2%。

  点评:在我看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克服几个障碍:其一是观念障碍,这需要政府机关及行政官员,确立尊重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观念;二是实施机制的障碍,这需要政府部门认真调研,协调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三是监督机制的障碍,这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权力体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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