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在规范告知承诺制基础上,强调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关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办法》主要从告知、承诺和作出审批决定等三方面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决定。

  《办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此外,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将同步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行政审批机关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办法》还对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的公开、监督问题,对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等的问题做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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