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加强开放数据政策执行的组织保障

所谓开放数据政策执行,指政策执行主体通过设立组织部门,并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和手段来宣传开放数据政策、加强开放数据的应用实践,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开放的理念并推动数据共享[41]。可见,组织准备是政策具体执行的保障,组织功能的发挥情况会决定着政策的落实程度。它更多涉及的是政策执行机构设置,这也是组织准备中首要任务。为了确保政策连续,澳大利亚强化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如成立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就开放数据进行强有力的领导,能加强部门针对开放数据新发展所作的战略进行回应。就我国而言,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开放政府数据部门,而且在相关政策文件也未提及。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中央领导重视,如2015年3月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中国政府支持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掌握的数据要公开,除依法涉密的之外,数据要尽最大可能地公开”。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府设立诸如政府CIO(政府首席信息官)一职,促进政府在数据开放、Web2.0利用以及其他政策方面进行变革,并监督开放数据政策执行。

  4.3 适时修订法律法规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进行答记者问时指出,政府数据开放的工作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最大程度开放。尽管我国于2008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它属于行政法规层面,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且也对军队、政协等难以发挥作用。另外,该法规自颁布以来,至今已经有八九年,其中相关内容需修订。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开放政府数据过程中,这一变革会不断挑战那些为解决“老”问题而设计的法律。所谓不完备法律,是指“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法律不完备时,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分配方式会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尽管开放政府数据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致,但前者开放的政府数据是原始的,而后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再加工,这意味着对原始数据所具有的利益要在相应主体进行再分配,使得开放政府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会呈现不同特点。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开放数据的相关立法,如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另一方面,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确保彼此之间一致和互补。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而《档案法》第十九条却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5 结语

  本文在梳理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开放数据政策进展的基础上,分析了政策目标、政策制定参与者、开放原则、开放标准、开放流程、开放格式、开放许可协议等政策要素。从澳大利亚的建设经验来看,开放数据政策研究对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指引作用,而基于本文研究的所得出的启示是,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以及加强组织保障。然而,由于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我国在应用这些经验时,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本文针对澳大利亚开放数据政策的研究对象局限于中央政府层级,未来还需要对地方政府层级开放数据政策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探究澳大利亚开放数据政策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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