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鼓励其开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的准入审查,定期进行网站检查,纠正违规网上宣传、网上销售行为,清理“僵尸”网站,终止相应企业的信息服务资格,规范“互联网+药品流通”领域的活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蒙医药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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