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自治区第104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其中,废止11件,修改24件。

  废止的11件政府规章,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等。修改的24件政府规章,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政府规章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三天”修改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修改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据悉,此次废止和修改的政府规章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确保我区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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