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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研究
出处:电子政务工程服务网      日期:2004-12-14 保存本文

    SARS的降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通过SARS事件,我们也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紧迫性。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4月20日前,北京市民平均给政府打46分,4月20日后上升到74分,60%的市民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让媒体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应该成为未来政府管理的一个新形式。

    一、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的主管机关问题。

    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是行政程序法上的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包括所有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法中所说的“行政主体”。

    按照传统的理解,能对所有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的机关当然应当是人民政府,并且《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国〔1995〕53号公布,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也有明确规定:“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这个文件是在国家推进电子政务和成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之前发布的。

    然而,政务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又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政务在中国的不断普及而被提上议事日程的,并且,如果离开了信息化工具,政务信息公开的成本(物质成本与时间成本)将大大增加,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更是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务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更是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北京市信息办应当在这项工作中起到一定的牵头作用。

    相比较而言,政务信息公开所利用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技术要简单一些,主要是各行政主体愿不愿意公开及公开信息的数量与质量问题,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利用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技术与标准方面却复杂得多,所以主管机关必须是同时主管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机关。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2002年8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办〔2002〕17号文《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八)……加快研究和制定电子签章、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档案馆和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档案资讯和统计资料,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档案馆、统计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目前,国信办等部门联合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送审稿,2002年12月27日)和广州市政府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都没有明确是由哪一个部门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与共享的标准

    依法可以不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由《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是,中国现在却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什么是个人隐私。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将个人隐私作为可以不公开的内容,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没有明确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中规定:“以下情况之外的个人信息: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为保护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本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此处,“个人信息” 指单独或组合起来可以识别或推断出特定个人的信息,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等。”

    另外,《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而档案馆掌握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如何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还是很难突破的。

    各个政府机关掌握的大量政务信息是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的,对于其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各单位是不是愿意公开,如何才能调动其公开信息的积极性,需要认真研究。

    三、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作为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的保障制度之一,在行政机关设立CIO,作为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领导者,必将促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与共享建设。但是,目前还没有成熟的CIO运作模式,需要不断地探索。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成本

无疑,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公开的成本是最低的,但是,网络公开的受众毕竟是有限的,并且依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不适宜通过网络公开。因此,政府机关需要设立专门的场所和人员处理政务信息。如果申请公开的人很多,会不会极大增大政府机关的工作量和财政支出?这是设立信息公开制度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五、司法救济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获取政务信息是一种知情权,对知情权的侵犯是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而依《行政诉讼法》,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实质上是没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彻底得到救济的。

    六、政务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监督体制

    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工作本身也应该是公开的。政府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这样的中介机构不应当与政府存在隶属关系。怎样设立这个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职权与义务等都需要研究。

    七、地方政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权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国务院日前公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可见,只有在必要时并且有卫生部的授权,地方政府才有权力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由以上分析,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是不宜将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列入必须公开的内容的。

    八、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

    公共信息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政治信息、经济信息和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社会信息。从产生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反映政务的公共信息和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条例以及WTO要求的透明性原则,所指向的都是第一类信息。而这次非典,使得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能否以及如何和公众共享这个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现代社会是信息的社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其中一部分信息是政务信息,一部分是公共信息。

    九、信息公开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中国没有新闻法。是不是所有政府公开的信息都可以让新闻媒体自由报导?目前中国的政策是新闻以正面报道为主。如果不是媒体的一片正面报道,如果把西方媒体的报道全部照搬,报道SARS没药能治,病人非常痛苦,还有多少医生护士敢走上前线?台湾百名医护人员大逃亡明显说明了这一点。

    信息公开立法是对新闻自由的促进。

    十、信息知情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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